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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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嘉 县 义 务 工 作 者 联 合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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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10: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简称永嘉义工联)。英文名称:YONGJIA VOLUNTEERASSOCIATION(简称是YVA 注: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忠于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

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友爱、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共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永嘉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
是中共永嘉县瓯北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1726,邮编:325100,

网址:http://yjygl.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协调、规划全县义务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宣传义务精神、推广普及义务工作;
(二)促进全县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
(三)提供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生态环保、救孤扶老、恤病助残、救灾救援等公益服务;
(四)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培训及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开展的活动项目中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专长;
(四)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五)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未满 14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
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获得会员服务时必须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本会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服务或集体活动期间,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九)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项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

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
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中心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第3页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

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
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
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

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

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
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
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单位会员会费10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5页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

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

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

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当年该项目超过五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中心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

心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永嘉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和会旗
第六十一条
本会会徽为双手形象合成一个心状,一只手为红色,另一只手为蓝色,红色代表青年与活力,

蓝色代表楠溪江的色彩。(如下图)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旗。(如下图)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理事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

批。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

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

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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