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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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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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永嘉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简称永嘉义工联)。

英文名称:YONGJIA VOLUNTEER ASSOCIATION(简称是Y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义工事业,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联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在开展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永嘉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永嘉县上塘镇永建路125号,邮编:325100网址:http://www.yjyg.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协调、规划全县义务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宣传义务精神、推广普及义务工作;

  (二)促进全县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
  
(三)招募、培训、监督和表彰本会义工;

  (四)开展义务工作宣传活动,树立本会的良好形象;
  
(五)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六)收集、提供义工和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为义工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七)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开展的活动项目中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专长.

    (四)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五)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获得会员服务时必须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本会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服务或集体活动期间,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九)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文明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项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和会旗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双手形象合成一个心状,一只手为红色,另一只手为蓝色,红色代表青年与活力,蓝色代表楠溪江的色彩。(如下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旗 (待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歌 (待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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